【新《條例》】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原《條例》】第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釋義】本條屬於重申內容,明確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主體和職責要求。目前來看,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其中,各級黨委(黨組)是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權力主體,組織(人事)部門是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職能部門,在黨委(黨組)領導下承擔具體工作。各級黨委(黨組)必須按照中央關於幹部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行使選拔任用幹部的權力。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具體負責《條例》的組織實施、貫徹執行、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