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二、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六條

【新《條例》】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按照規定程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原《條例》】第四十四條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釋義】新《條例》較原《條例》沒有發生改變。本條規定的是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該遵循的程序。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按照規定程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依法推薦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黨委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大選舉、任命的領導幹部候選人名單;二是黨委依法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

地方黨委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大選舉、任命的領導幹部候選人名單,其工作程序是:(1)地方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提出“各項候選人的建議名單”。名單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候選人建議名單;人民政府正職候選人建議名單;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建議名單。上述人選按應選人數等額推薦。(2)地方黨委負責同志向大會主席團作關於推薦各項候選人建議名單的說明。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議程時,同級黨委應確定一名負責同志(一般情況是黨委書記或分管幹部工作的副書記)向大會主席團作“關於推薦各項候選人建議名單的說明”。“說明”中要介紹:根據中央和上級黨委關於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指示精神,結合本地實際,黨委所確定的人事安排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推薦各項候選人的理由;被推薦人選的基本情況;建議名單醞釀、產生的過程等。同時,還應認真負責地回答主席團成員提出的有關問題。說明完畢,黨委應向大會主席團會議提供各項“候選人建議名單”和各項“候選人簡介”材料,由大會主席團提交主席團全體成員審議。“關於推薦各項候選人建議名單的說明”,可建議大會主席團適時印發給各代表團或全體代表。(3)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地方黨委推薦的“各項候選人建議名單”。大會主席團成員根據黨委負責人“關於推薦各項候選人建議名單的說明”及黨委提供的“各項候選人建議名單”及“候選人簡介”材料,進行醞釀、討論和表決。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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