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五、民主推薦第十八條

【新《條例》】領導班子換屆,根據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領導班子結構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二次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一)黨委成員;(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四)紀委副書記;

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原《條例》】無。

【釋義】本條屬於新增的內容,提出“二次會議推薦”概念並規定了二次會議推薦的參加人員範圍。這一修改,體現了近年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變化。

“二次會議推薦”屬於差額推薦,主要是指在對新一屆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全額定向民主推薦的同時,在幹部選拔任用推薦提名制度上實行以“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差額票決”爲主要內容的“差額比較、擇優而任”的選任辦法。2006年,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覈評價試行辦法》指出,通過全額定向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如擬提拔人選推薦得票較分散,根據推薦情況和班子結構需要,經本級黨委常委會與考察組並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後,也可以差額提出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初選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投票推薦。此次《條例》修訂,將“二次會議推薦”引入民主推薦程序,有助於抑制民主推薦中的失真失實、以票取人等不良現象,有利於拓寬選人用人範圍,實現多中選好、好中選優的目標。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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