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科學管用的選人用人機制—中組部負責人就修訂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構建科學管用的選人用人機制—中組部負責人就修訂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答記者問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公開發表之際,中組部負責人就《幹部任用條例》的修訂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爲什麼要修訂《幹部任用條例》?

答:《幹部任用條例》自2002年頒佈以來,在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機制,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推進幹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着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深入,近些年來,幹部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幹部隊伍狀況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是中央對幹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積累了豐富經驗,一些幹部政策有新變化新調整,幹部任用工作需要與這些新政策相銜接;三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改進。這些變化使得《幹部任用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本着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精神,中央決定重新修訂並頒佈《幹部任用條例》。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體現了中央對幹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經驗新成果,對幹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是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探索規律,推進幹部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是做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它的頒佈和實施,對於貫徹落實中央精神,解決幹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健全科學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把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準落實到選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設高素質的黨政幹部隊伍,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請您介紹一下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有哪些主要內容和特點?

答: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內容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增設“動議”一章,拆分“醞釀”一章並將有關要求分別體現到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之中。修訂後,《幹部任用條例》共13章71條,分總則、選拔任用條件、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交流回避、免職辭職降職、紀律和監督、附則,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其中,從“動議”到“任職”五個環節,構成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一是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把加強黨的領導與發揚民主結合起來,進一步體現黨組織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同時堅持發揚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辦法措施,對有關制度作了進一步改進完善。二是堅持好乾部標準,樹立科學發展、以德爲先、注重基層的用人導向,把人崗相適、重視一貫表現等要求貫穿到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全過程。三是堅持全面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將經過較長時間、較大範圍實踐檢驗、比較成熟的做法上升爲制度規定。突出問題導向,針對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薦,改進考察方式方法,規範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破格提拔、幹部交流等。四是堅持從嚴管理幹部,在嚴格標準條件、規範選拔程序的基礎上,進一步嚴明選拔任用紀律、強化責任追究,對黨組織、領導幹部和選拔對象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五是堅持有效管用、簡便易行,優化程序、刪繁就簡。

問:剛纔您提到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堅持了好乾部標準,請問是如何貫徹和體現的?

答: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強調,要着力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乾部,並明確提出“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準,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德才兼備、以德爲先幹部標準的時代內涵,既爲廣大幹部明確了個人努力方向,也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鮮明地將好乾部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並圍繞有利於選準用好黨和人民需要的好乾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完善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的要求,堅持原則、敢於擔當的要求,加強道德品行、作風修養的要求,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實績的要求。二是在考察內容上按照好乾部標準,突出了品德、實績、作風和廉政情況的考察。三是拓寬幹部選拔的來源渠道,注意從擔任過縣、鄉黨政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推進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幹部交流。四是嚴把人選關,明確了六種不得列爲考察對象的情形,包括羣衆公認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覈有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爲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乾部標準的人擋在考察人選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設計上,把選準用好乾部貫穿體現到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努力用科學的制度機制把黨和人民需要的好乾部及時發現出來、合理使用起來。

問:您還提到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的一個主要特點是突出強調黨管幹部原則,請問是如何具體體現的?

答:黨管幹部原則是我國幹部人事制度最鮮明的政治特色,是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

政地位的根本保證,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任何舉措,都應當有利於堅持黨管幹部原則。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突出了黨管幹部原則,強調黨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在原則標準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要體現黨組織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一是新增“動議”一章,規範了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強調黨組織從幹部選拔任用的啓動環節就應當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二是突出對考察對象人選的把關,規定考察對象由黨組織集體研究確定,防止簡單以票、以分取人。三是加強了黨組織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選拔任用人選的審批把關。四是嚴格監督檢查,充實了“十不準”紀律要求,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爲。

需要指出的是,突出強調黨管幹部原則,發揮黨組織及其職能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的把關作用,既要強化黨組織在推薦、考察、識別、使用幹部中的責任,也要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爲此,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還採取了不少有針對性的措施,比如,注意發揚黨內民主,堅持充分醞釀、集體決策;注意發揚人民民主,落實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強化對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堅決防止在選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風。

問: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在改進完善民主推薦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答:我們黨歷來堅持幹部工作走羣衆路線,注重羣衆公認。民主推薦是幹部工作發揚民主、走羣衆路線的重要制度安排,在選準用好乾部、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比如參加民主推薦人員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風票”等現象,導致民主推薦質量不高、推薦結果失真失實;部分地方、單位黨組織被推薦票“綁架”,過分看重票數,簡單以票取人;一些領導幹部因怕丟票,不敢擔當、當“老好人”,甚至出現拉票賄選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堅持發揚民主,把民主推薦作爲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序,堅持了民主推薦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並根據新的實踐經驗作了進一步豐富完善。一是對民主推薦進行合理定位,由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調整爲第二個環節,將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爲“重要參考”。規定民主推薦情況只是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同時明確羣衆公認度不高的不得列爲考察對象,以起到擋住民意較差幹部的“門檻”作用。二是進一步改進民主推薦方法,以利於正確集中民意,提高民主質量。明確領導班子換屆可以進行二次會議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時,既可以按以往做法進行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經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後,再進行會議推薦。三是完善了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範圍。區分領導班子換屆和個別提拔任職的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的不同情形,分別對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範圍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可以適當調整的情形,有利於各地各部門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合理確定民主推薦參加人員範圍,保證民主推薦結果的真實性。四是強調要把民主推薦情況與人選的德才素質、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等進行綜合分析。這樣修改後,既能較好地發揮民主推薦的作用,又能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

問:把人選準用好,考察是關鍵環節之一。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在改進幹部考察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答:準確識別幹部,是正確使用幹部的前提。但由於社會的複雜性、人的多樣性以及識人者的侷限性,把幹部考準考實也是一個難題。近年來在實際工作中,考察失真失實、幹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問題時有發生。針對這些問題,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堅持全面、歷史、辯證地看幹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進措施。一是完善考察內容。強調加強對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廉政情況的考察,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幹部工作實績。二是改進考察方法。優化程序,規定了考察一般應當堅持的方法,同時規定了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靈活採取的辦法,並新增了民意調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強民主監督,擴大了換屆考察公示的範圍;爲確保考察質量,避免走過場,規定幹部考察要保證充足的時間。三是突出對幹部廉政情況的把關。規定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覈實。規定考察時除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外,根據需要還可以聽取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四是體現看平時、重一貫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綜合分析的環節,要求把考察情況與幹部的一貫表現相互比較印證,這也強化了黨組織在平時考察瞭解幹部的責任。

問:請問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對改進和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有什麼新的舉措?

答: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競爭性選拔方式,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拓寬選人視野,打破論資排輩和地域、體制限制,實現比較擇優,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問題,比如“凡提必競”、簡單以分取人、動輒面向全國選拔、“幹得好不如考得好”,導致“考試導向”衝擊“幹事導向”,甚至出現“考試專業戶”等。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反覆強調要改進競爭性選拔幹部辦法,引導幹部在實幹、實績上競爭,切實解決“高分低能”“考試專業戶”等問題。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既堅持將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爲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專章規定,又針對突出問題着力規範。一是合理確定範圍。明確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的職位、數量和範圍,並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適用情形作了限定;本着就近取才的原則,規定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二是嚴格資格條件的設置。明確選拔方案設置的資格條件應當符合幹部資格條件的規定,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覈同意。三是加強組織把關。規定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四是提高競爭性選拔科學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考試分數取人。

問:近年來,幹部羣衆和社會輿論比較關注破格提拔問題,我們注意到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從嚴進行了規範,請問有什麼考慮?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幹部成長有規律,多數幹部應當逐級提拔。同時,從實際出發,及時把那些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破格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也符合幹部成長的特殊規律,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這些年來絕大多數破格提拔的幹部是優秀的,幹部羣衆是認可的,但也有一些單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現了不少問題,突出表現爲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規範;資格條件把關不嚴,“破格”變“出格”;破格人選把關不嚴,存在“拼爹”現象;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影響了選人用人的公信度。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堅持了破格提拔這一制度安排,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留出了“快車道”,又按照選拔標準更高、審批把關更嚴、過程更公開透明的要求,從嚴進行規範,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在選拔對象方面,規定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方可破格提拔,並分別明確了具體適用情形。二是在選拔標準方面,規定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法律、章程規定的資格不能破,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防止“破格”變成“出格”。三是在審批把關方面,規定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其中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爲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事先報告,經批覆同意後方可進行。四是在過程公開方面,規定討論決定和任職前公示時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切實增強破格提拔的公開性透明度。

問:中央一再強調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請問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是如何體現這一要求的?

答: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是我們黨的一貫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又對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着力落實這些要求,進一步嚴格選拔條件、嚴密選拔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並對作爲選拔對象的幹部個人從嚴提出了紀律要求。主要有以下新措施:一是明確規定有跑官、拉票行爲的幹部和“裸官”等不得列爲考察對象。二是對幹部任職前公示的時間、內容等進行了規範,規定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以利於羣衆監督。三是規範了被問責幹部的重新任職,規定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四是進一步充實了“十不準”紀律要求,明確不準超職數、超機構規格配備幹部或者濫設職務名稱、擅自提高幹部職級待遇,不準塗改幹部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等等。五是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爲進行嚴厲查處,嚴肅責任追究,特別是強化了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問:最後,請您談談中組部對貫徹落實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有什麼具體部署?

答: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已經頒佈,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組織人事部門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中央對學習貫徹《幹部任用條例》十分重視,即將召開的全國組織部長會議也將對學習貫徹工作進行部署。中組部將於近日專門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務必要高度重視學習宣傳貫徹工作,認真抓好組織實施。要把《幹部任用條例》納入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和各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任職培訓的必學內容,作爲組織人事幹部業務培訓的常規教材。要突出各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和組織人事幹部兩個重點,集中一段時間抓好《幹部任用條例》的學習培訓,促使領導幹部熟悉和帶頭遵守《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精通和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中央組織部負責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組織人事部門、省(區、市)黨委組織部負責人,市、縣兩級黨委組織部主要負責人的培訓;各地各部門要抓好各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組織人事幹部的輪訓。要對《幹部任用條例》進行廣泛宣傳和深入解讀,讓廣大幹部羣衆瞭解《幹部任用條例》,能夠自覺運用《幹部任用條例》監督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要切實加強對《幹部任用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貫徹執行有力、有效。要以《幹部任用條例》爲基本依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範、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選人用人制度體系。

我們相信,只要各級黨組織能夠真正以《幹部任用條例》作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始終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堅持好乾部標準,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就一定會不斷提高,就一定能夠加快培養和造就一支規模宏大的高素質幹部隊伍。

(《人民日報》2014年1月17日)

(本章完)

第四章 民主推薦_四、民主推薦第十七條第五章 考 察_十一、考察第三十三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五、民主推薦第十八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五、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五條第七章 任 職_四、任職第四十三條第五章 考 察_十、考察第三十二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二、附則第六十八條第七章 任 職_四、任職第四十三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八、民主推薦第二十一條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三、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三條第五章 考 察_十、考察第三十二條第七章 任 職_五、任職第四十四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四、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八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五、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五條第一章 總 則_三、總則第三條第一章 總 則_三、總則第三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九、民主推薦第二十二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三、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七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三、選拔任用條件第九條第五章 考 察_八、考察第三十條第七章 任 職_四、任職第四十三條第七章 任 職_一、任職第四十條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條第五章 考 察_四、考察第二十六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一、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條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_一、免職、辭職、降職第五十七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一、討論決定第三十四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四、選拔任用條件第十條第五章 考 察_十、考察第三十二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一、討論決定第三十四條第三章 動 議_二、動議第十二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五、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五條第一章 總 則_三、總則第三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一條第三章 動 議_三、動議第十三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三、附則第六十九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三、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二條第三章 動 議_一、動議第十一條第七章 任 職_四、任職第四十三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八、民主推薦第二十一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三、附則第六十九條第五章 考 察_三、考察第二十五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四、討論決定第三十七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四、紀律和監督第六十四條構建科學管用的選人用人機制—中組部負責人就修訂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_三、免職、辭職、降職第五十九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一、民主推薦第十四條第五章 考 察_一、考察第二十三條第七章 任 職_二、任職第四十一條第七章 任 職_一、任職第四十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二、交流、迴避第五十五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五、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五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五、討論決定第三十八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三、討論決定第三十六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三、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二條第一章 總 則_四、總則第四條第三章 動 議_三、動議第十三條第七章 任 職_一、任職第四十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二、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二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二、討論決定第三十五條第三章 動 議_二、動議第十二條第七章 任 職_三、任職第四十二條第七章 任 職_五、任職第四十四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三、討論決定第三十六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一、附則第六十七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三、選拔任用條件第九條第五章 考 察_二、考察第二十四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五、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九條第三章 動 議_一、動議第十一條第十三章 附 則_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七章 任 職_五、任職第四十四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四、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八條第五章 考 察_十一、考察第三十三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一、討論決定第三十四條第十三章 附 則_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四、選拔任用條件第十條第十三章 附 則_建設一支宏大高素質幹部隊伍確保黨始終成爲堅強領導核心第七章 任 職_五、任職第四十四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三、交流、迴避第五十六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二、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六條構建科學管用的選人用人機制—中組部負責人就修訂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二、討論決定第三十五條第七章 任 職_五、任職第四十四條第七章 任 職_一、任職第四十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八、民主推薦第二十一條第一章 總 則_四、總則第四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四、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八條第一章 總 則_五、總則第五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三、民主推薦第十六條第五章 考 察_十一、考察第三十三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一、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五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三、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七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五、民主推薦第十八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五、附則第七十一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四、選拔任用條件第十條第五章 考 察_十、考察第三十二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二、討論決定第三十五條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_二、免職、辭職、降職第五十八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四、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三條
第四章 民主推薦_四、民主推薦第十七條第五章 考 察_十一、考察第三十三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五、民主推薦第十八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五、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五條第七章 任 職_四、任職第四十三條第五章 考 察_十、考察第三十二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二、附則第六十八條第七章 任 職_四、任職第四十三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八、民主推薦第二十一條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三、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三條第五章 考 察_十、考察第三十二條第七章 任 職_五、任職第四十四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四、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八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五、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五條第一章 總 則_三、總則第三條第一章 總 則_三、總則第三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九、民主推薦第二十二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三、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七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三、選拔任用條件第九條第五章 考 察_八、考察第三十條第七章 任 職_四、任職第四十三條第七章 任 職_一、任職第四十條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條第五章 考 察_四、考察第二十六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一、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條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_一、免職、辭職、降職第五十七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一、討論決定第三十四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四、選拔任用條件第十條第五章 考 察_十、考察第三十二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一、討論決定第三十四條第三章 動 議_二、動議第十二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五、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五條第一章 總 則_三、總則第三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一條第三章 動 議_三、動議第十三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三、附則第六十九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三、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二條第三章 動 議_一、動議第十一條第七章 任 職_四、任職第四十三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八、民主推薦第二十一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三、附則第六十九條第五章 考 察_三、考察第二十五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四、討論決定第三十七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四、紀律和監督第六十四條構建科學管用的選人用人機制—中組部負責人就修訂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_三、免職、辭職、降職第五十九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一、民主推薦第十四條第五章 考 察_一、考察第二十三條第七章 任 職_二、任職第四十一條第七章 任 職_一、任職第四十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二、交流、迴避第五十五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五、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五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五、討論決定第三十八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三、討論決定第三十六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三、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二條第一章 總 則_四、總則第四條第三章 動 議_三、動議第十三條第七章 任 職_一、任職第四十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二、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二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二、討論決定第三十五條第三章 動 議_二、動議第十二條第七章 任 職_三、任職第四十二條第七章 任 職_五、任職第四十四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三、討論決定第三十六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一、附則第六十七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三、選拔任用條件第九條第五章 考 察_二、考察第二十四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五、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九條第三章 動 議_一、動議第十一條第十三章 附 則_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七章 任 職_五、任職第四十四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四、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八條第五章 考 察_十一、考察第三十三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一、討論決定第三十四條第十三章 附 則_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四、選拔任用條件第十條第十三章 附 則_建設一支宏大高素質幹部隊伍確保黨始終成爲堅強領導核心第七章 任 職_五、任職第四十四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三、交流、迴避第五十六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二、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六條構建科學管用的選人用人機制—中組部負責人就修訂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二、討論決定第三十五條第七章 任 職_五、任職第四十四條第七章 任 職_一、任職第四十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八、民主推薦第二十一條第一章 總 則_四、總則第四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四、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八條第一章 總 則_五、總則第五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三、民主推薦第十六條第五章 考 察_十一、考察第三十三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一、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五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三、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七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五、民主推薦第十八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五、附則第七十一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四、選拔任用條件第十條第五章 考 察_十、考察第三十二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二、討論決定第三十五條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_二、免職、辭職、降職第五十八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四、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