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關於維護信訪秩序,《信訪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信訪條例》針對當前在信訪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從四個方面規定了維護信訪秩序的措施:
第一,對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爲名藉機斂財等六類行爲作了禁止性規定,並與刑罰和治安管理處罰作了銜接,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針對越級上訪問題,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三,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的材料內容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