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國家對涉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產品質量法》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國家對涉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的強制監督管理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凡屬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如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兒童玩具、醫療器械等,都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依照標準化法的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對於尚未制定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或產品中的某些安全指標(如某些新產品可能會有這種情況),則必須符合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包括符合依法制定的有關地方標準。
(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一旦生產並進入流通,將危及消費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必須堅決制止。《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產品,對違反這一規定的,將依法給予嚴厲處罰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涉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是否符合安全性的要求,直接關係到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即使在完全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政府也對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的監督,並且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對涉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產品的監督還要進一步加強。爲此,《產品質量法》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