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什麼是起訴狀?它包括哪些主要事項?
起訴狀,是以書面形式反映自己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等,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的文書。爲了便於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也爲了便於對方當事人進行答辯,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因身體原因或者不識字的,可以請人代寫,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四)起訴的日期和原告的簽名或者蓋章。以上內容是一般起訴狀所必須具備的內容。各種案件由於具體情節和要求不同,內容也有所不同。例如,由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的,還應當記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所;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係。涉及證據問題的,應當記明證據的種類,需要證人作證或者證據爲他人持有的,應當記明證人或者證據持有人的姓名、住所。在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中,不同的種類的訴訟也有不同要求。例如在提起給付之訴時,應寫明原告根據什麼法律關係而對被告提出實體權利請求,請求的具體內容、雙方爭執的焦點,法律依據等。起訴狀的內容有欠缺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起訴人在期限內補正。書寫起訴狀應當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合法,不應提出無理的、過高的、不切實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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