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產品質量法》明令禁止的產品質量欺詐行爲有哪些?
在市場經濟中,一些不法生產者、銷售者不是依靠努力提高產品質量來增強自身的競爭能力,而是在產品質量問題上採用欺詐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爲此,《產品質量法》針對實際中存在的典型的產品質量欺詐行爲,作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包括:
(一)禁止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不得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僞造質量標誌,是指在產品上使用假造而實際上並不存在的質量標誌的行爲;冒用質量標誌,是指在未經發證機構審查合格的產品上擅自使用發證機構的相應質量標誌的行爲。目前我國比較常見的質量標誌主要是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如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頒發的方圓認證標誌、長城認證標誌、PRC認證標誌,以及由國際羊毛局頒發的純羊毛標誌等。質量認證標誌等產品質量標誌表明的是產品質量所達到的水平,是產品質量信譽的標誌,可對消費者選購產品起到信譽指南的作用。只有經具備發證資格的機構按規定的程序認定產品質量符合發給質量標誌的條件後,企業才能在該產品上使用質量標誌。因此,任何以非法手段使用、冒用這些質量標誌的行爲,都是對產品質量事實真相的隱瞞,是對消費者的欺騙,應爲法律所禁止。
(二)禁止僞造產品的產地。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該產品產地的,必須真實,不得僞造。例如,不是產自青島嶗山的礦泉水,不得將產地標爲嶗山;不是上海生產的服裝,不得將產地標爲上海。某些特定地區生產的某種產品,具有較好的質量性能,往往與該地區的自然條件、傳統的工藝製作方法等因素有關,消費者對這類特定地區生產的特定產品比較信賴和喜好。利用消費者的這種心理,僞造產品的產地,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爲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爲,必須予以禁止。
(三)禁止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註的廠名、廠址必須真實。這裡講的“僞造”,是指無中生有,編造根本不存在的廠名、廠址;這裡講的“冒用”,是指擅自使用其他企業的廠名、廠址。僞造產品的生產廠名、廠址,隱瞞真實的生產者,一是當產品發生質量問題時,消費者難以找到最終的責任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實踐中往往表現爲冒用知名企業的廠名、廠址,目的是利用知名企業已建立起來的市場信譽,推銷自己的產品,這既是對消費者的欺騙行爲,也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爲,也必須予以禁止。
(四)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不屬於該產品的應有成分,從而導致產品品質下降的行爲。例如,在豆製品中摻滑石粉,在化肥中摻爐灰等,通常是在產品中摻入廉價物,以牟取暴利。“以假充真”,是指以非此種產品冒充此種產品的行爲。例如,以人造革冒充真皮,以鍍銅物冒充金製品等。這裡講的以假充真不包括假冒商標、假冒專利的行爲。假冒商標或假冒專利分別受商標法和專利法的規制。“以次充好”,是指以質量等級低的產品冒充質量等級高的產品,如以二等品冒充一等品。廣義上的“以次充好”,也包括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爲。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爲,都屬於質量欺詐、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爲,必須予以禁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