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什麼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根據這一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行爲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應從以下幾方面認識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律特徵:
(一)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應適用《刑法》第九十三條中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即指一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隊、國有企業、國家事業機構中工作的人,以及其他各種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構成此罪。
(二)財產和支出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這裡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實際擁有的財產,支出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已經實際對外支付的款物,如貸款、勞務費、處理給他人的財物等等。合法收入指的是按法律規定應屬行爲人合法佔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以及其他合法的收入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方能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三)財產來源不合法。財產來源不合法的結論來源於犯罪嫌疑人不能證明其財產的合法性,犯罪嫌疑人不能證明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就應以非法所得論。
(四)對不合法的財產的佔有或支配。這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客觀表現。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爲一種狀態是對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鉅額財產的佔有或支配。
(五)具備擁有非法財產的故意。行爲人具有拒不說明財產的真實來源,或者有編造財產的合法來源的故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