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包括哪些內容?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爲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剝奪的強制方法。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由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構成。
(一)拘傳。拘傳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拘傳與傳喚不同,區別在於拘傳是一種強制措施,只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需要填寫《拘傳證》,領導審批,由偵察人員或司法警察執行。
(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以保證不逃避和妨礙偵察、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未經批准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居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控的強制方法。監視居住是較嚴厲的限制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自由,適用對象、範圍與取保候審相同,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證人或不能繳納保證金,無法對其取保候審時適用。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監視居住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被指定的居所;(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四)拘留。拘留亦稱刑事拘留,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適用刑事拘留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拘留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實行拘留。刑事拘留的羈押期限一般情況下最長爲10日,特殊情況下最長爲14日,對流竄、多次、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長爲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爲15日。
(五)逮捕。逮捕,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羈押審查的強制方法。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三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發生;(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