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信訪條例》,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信訪條例,應視具體情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信訪條例》對此的規定是: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機關應當作爲而不作爲,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信訪條例》的規定,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對屬於其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八)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
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信訪條例》規定,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