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主體應具備什麼資格?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設單位爲發包方,施工企業爲承包方,依據基本建設程序,爲完成特定建築安裝工程,協商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發包方的主體資格:具有獨立財產,能夠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爲發包方,包括法人單位、其他組織、公民、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聯營體等。但應具備發包條件:(一)發包人發包的工程是否立項;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一般民用建築除外); (二)發包人是否屬於招標人;(三)發包人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承包方的主體資格:(一)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二)必須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須具有營業執照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覈准的資質等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