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承包方的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這些權利是法定權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承包方也依法享有這些權利;同時,也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這些權利,如果有限制這些權利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了承包方的義務:“(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這些義務是法定義務,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約定,承包方也必須依法履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