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
(中共中央組織部,2013年2月)
爲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切實改進幹部教育培訓學風,按照《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八項規定》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實施細則》精神,結合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實際,作出如下規定。
一、無論什麼級別的幹部參加學習培訓都是普通學員,必須端正學習態度,樹立學員意識,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學習上,認真完成培訓任務。幹部管理部門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要對參訓幹部提出具體要求。
二、幹部在校學習期間,要住在學員宿舍,吃在學員食堂。學員之間、教員和學員之間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班級、小組不得以集體活動爲名聚餐吃請。學員不得外出參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娛樂活動。對違反規定的學員予以退學處理。
三、組織學員外出進行現場教學、實地考察調研等活動時,不準警車帶路,不接受宴請,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紀念品和土特產,不安排與學習無關的旅遊和娛樂活動。對違反規定的,追究培訓機構有關領導和帶隊負責人的責任。
四、學員不
準接受和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及土特產等,不得接待以探望爲名的各種禮節性來訪。學員之間不準以學習交流、對口走訪、交叉考察、集體調研等名義互請旅遊。對違反規定的學員,視情節輕重予以約談提醒、通報批評或責令退學。對於接受和贈送貴重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將有關情況通報幹部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按規定處理。
五、學員參加學習期間不再承擔所在單位的工作、會議、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累計請假時間超過總學時1/7的,按退學處理。未經批准擅自離校的,責令退學。
六、學員必須自己動手撰寫發言材料、學習體會、調研報告和論文等,不準請人代寫,不準抄襲他人學習研究成果,不準秘書等工作人員“陪讀”。對違反規定的學員,視情節輕重予以取消成績、通報批評或責令退學。
七、學員學習培訓期間,不得留公車駐校,不得借用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伴讀”。對違反規定的學員,予以通報批評。
八、學員在校期間及結(畢)業以後,一律不準以同學名義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聯誼會、同學會等組織,也不得確定召集人、聯繫人等開展有組織的活動。不得
利用同學關係在幹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學、就業、經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謀取私利。對違反規定的在校學員,牽頭人予以退學處理,參與者予以通報批評;對結(畢)業後的學員,由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九、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和培訓機構要厲行節約、勤儉辦學,不得在高檔賓館、風景名勝區舉辦培訓班,不得超標準安排食宿,不得發放高檔消費品和紀念品,嚴禁借培訓之名搞公款旅遊。對違反規定的,追究主辦單位領導人員責任。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和幹部所在單位要高度重視,按照職責分工和幹部管理權限,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切實抓好學員管理工作。組織人事部門要將學員在校期間的主要表現記入個人檔案,作爲幹部考覈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對重點培訓班次要派專人跟班。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要完善規章制度,嚴格校規校紀,從緊安排教學,從嚴要求學員,教育引導教師、班主任、組織員等做好學員的服務和管理。幹部所在單位要支持和鼓勵幹部參加學習培訓,不安排工作,不派人看望,爲幹部集中精力搞好學習創造條件。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提出貫徹本規定的具體措施,切實抓好落實。中央組織部將適時檢查本規定落實情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