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

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

(監察部,2013年10月)

第一條 爲貫徹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羣衆的原則,充分發揮人民羣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規範特邀監察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在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聘請特邀監察員。

聘請特邀監察員應當遵循組織提名和本人自願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特邀監察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沒有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四)支持監察工作,關心行政機關廉政勤政建設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與履行職責相應的專業知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領域有較大影響;

(六)密切聯繫羣衆,堅持原則,實事求是,遵紀守法,公正廉潔;

(七)身體健康,受聘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0週歲。

第四條 特邀監察員的職責:

(一)參與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參加監察機關開展的執法監察、效能監察等工作;

(三)反映、轉遞人民羣衆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爲的檢舉、控告,瞭解、反映有關行業、領域廉政勤政和作風建設情況;

(四)參與宣傳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

(五)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加強和改進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六)辦理監察機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特邀監察員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查閱、獲得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參加或者列席監察機關組織的有關會議;

(三)參加監察工作業務培訓;

(四)對監察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

(五)瞭解所反映和轉遞的檢舉、控告的辦理情況;

(六)受監察機關委託開展工作時,享有與受委託工作相關的法定權限。

第六條 特邀監察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監察工作制度,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

(三)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學習、掌握監察法律法規和業務;

(五)參加監察機關組織的活動,承擔監察機關交辦的工作;

(六)未經監察機關同意,不得以特邀監察員名義參加社會活動。

第七條 聘任特邀監察員的程序:

(一)監察機關指定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特邀監察員初步人選,報經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監察機關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特邀監察員初步人選進行考察;

(三)監察機關領導班子辦公會議對考察情況進行研究,確定聘任特邀監察員人選;

(四)監察機關函告特邀監察員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並在監察機關人事部門備案;

(五)特邀監察員聘任後,向社會公佈特邀監察員名單。

第八條 特邀監察員在監察機關領導班子產生後換屆,每屆聘用期與本屆領導班子任期相同。

特邀監察員聘用期滿自然解聘。

特邀監察員最多連續聘任兩屆。

第九條 特邀監察員在聘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解聘:

(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不參加特邀監察員工作,不履行特邀監察員職責和義務的;

(三)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特邀監察員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繼續

擔任特邀監察員的。

特邀監察員在聘用期內主動提出不再擔任特邀監察員的,應當由本人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條 擬解聘特邀監察員人選及解聘意見由監察機關領導班子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監察機關以書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監察員本人及其工作單位;聘任時會同有關部門考察的,還應當通知有關部門。

解聘特邀監察員決定在監察機關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特邀監察員日常工作由監察機關指定的內設機構負責,主要內容有:

(一)制定特邀監察員工作計劃,安排特邀監察員參加有關會議或者活動;

(二)通過與特邀監察員座談交流、走訪等形式通報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建議;

(三)組織特邀監察員參加專題學習和業務培訓,定期向特邀監察員寄送有關文件、刊物、資料;

(四)與特邀監察員所在單位進行聯繫溝通,及時瞭解、反饋特邀監察員工作情況,徵求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爲特邀監察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 監察機關設立特邀監察員工作專項經費。特邀監察員參加監察機關工作或者活動產生的費用,按照有關財務規定予以報銷。

第十四條 特邀監察員不脫離本職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侵犯特邀監察員權利或者打擊報復特邀監察員的,由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特邀監察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監察部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4日監察部發布的《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同時廢止。

(本章完)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六章 討論決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2013—2017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住宿費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四章 行文規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廉潔自律規範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一編 總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五章 考覈評價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五章 公文擬製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二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關於深化“四風”整治、鞏固和拓展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的指導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共青團中央改革方案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一章 總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關於務實節儉做好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八章 考覈與評估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四章 審計評價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黨外知識分子工作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報銷結算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住宿費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職 責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關於加強監督執紀問責確保務實節儉過節的通知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黨外知識分子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三章 審計內容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港澳臺海外統一戰線工作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六章 會議活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七章 辦公用房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關於在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中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方案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四章 民主推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三章 動 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三編 附 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職 責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2014—2018年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六章 討論決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2013—2017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住宿費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四章 行文規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廉潔自律規範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一編 總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五章 考覈評價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五章 公文擬製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二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關於深化“四風”整治、鞏固和拓展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的指導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共青團中央改革方案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一章 總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關於務實節儉做好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八章 考覈與評估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四章 審計評價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黨外知識分子工作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報銷結算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住宿費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職 責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關於加強監督執紀問責確保務實節儉過節的通知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黨外知識分子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三章 審計內容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港澳臺海外統一戰線工作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六章 會議活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七章 辦公用房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關於在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中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方案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四章 民主推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三章 動 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三編 附 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職 責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2014—2018年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