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覈,分爲平時考覈、年度考覈和任期考覈。考覈評價以任期目標爲依據,以日常管理爲基礎,注重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突出黨建工作實效。
積極推進分類考覈,注意改進考覈方法,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條 綜合分析研判考覈情況和日常瞭解掌握情況,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形成考覈評價意見,確定考覈評價等次。
領導班子年度考覈和任期考覈的評價等次,分爲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覈和任期考覈的評價等次,分爲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考覈評價結果作爲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培養、使用、獎懲等的重要依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