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黨外代表人士是指與中國共產黨團結合作、作出較大貢獻、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士,其標準是政治堅定、業績突出、羣衆認同。
第三十四條 加強黨外代表人士的發現儲備。
發揮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培養和選拔黨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從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新的社會階層人士、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等領域發現黨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條 堅持政治培訓爲主,開展對黨外代表人士的理論培訓。發揮社會主義學院作爲統一戰線人才教育培養主陣地作用,重視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學校等培訓資源及境外培訓資源。
加強黨外代表人士的實踐鍛鍊,將黨外幹部納入黨政領導幹部交流總體安排。
第三十六條 黨外代表人士在各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中應當佔有適當比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黨外代表人士。
全國和省級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民主黨派成員或者無黨派人士擔任專職副秘書長。
統戰部門會商有關部門,負責黨外人大代表、黨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候選人的推薦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條 省、市兩級地方政府領導班子應當配備黨外幹部。縣級從實際出發,做好政府領導班子配備黨外幹部工作。
各級政府部門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積極配備黨外幹部擔任領導職務,重點在行政執法監督、與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緊密聯繫知識分子和專業技術性強的部門配備。
符合條件的黨外幹部可以擔任政府部門(單位)行政正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政府組成部門中應當配備2名左右黨外正職。
第三十八條 黨外代表人士在各級政協中應當佔有較大比例,在換屆時委員不少於60%,常委不少於65%;在各級政協領導班子中副主席不少於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國政協和省級政協應當有民主黨派成員或者無黨派人士擔任專職副秘書長。
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中的黨外代表人士應當佔有適當比例。
各級政協委員人選推薦工作應當堅持廣泛協商,黨內的由組織部門提名,黨外的由統戰部門提名,其中的民主黨派成員、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應當在提名前與民主黨派、工商聯協商,繼續提名的各界別政協委員應當聽取政協黨組意見。建議名單由統戰部門彙總並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由組織部門報同級黨委審定,然後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應當配備黨外幹部。
高等學校領導班子中一般應當配備黨外幹部,符合條件的黨外幹部可以擔任行政正職。加大在人民團體、科研院所、國有企業領導班子中選配黨外幹部的力度。
堅持參事室統戰性、諮詢性和文史研究館統戰性、榮譽性的性質,文史研究館館員應當以黨外代表人士爲主體,參事室中共黨員參事不超過30%。參事室、文史研究館領導班子中應當配備黨外代表人士。
聘請黨外代表人士擔任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特約人員。舉薦黨外代表人士在有關社會團體任職。
第四十條 符合條件的省級民主黨派主委、工
商聯主席、無黨派代表人士一般應當進入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
除特殊情況外,人大常委會、政協領導班子中的黨外代表人士應當與擔任同級職務的黨內幹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和各級政協委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非公有制經濟人士。
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出資人並以經營管理爲主要職業的,在推薦安排中應當界定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
推薦爲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以及在工商聯等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中任職的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應當經綜合評價,並徵求企業黨組織、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機構和地方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加強對黨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點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現、思想狀況、履行職責、廉潔自律情況,特別是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政治立場和態度。
統戰部門負責牽頭協調黨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黨委有關部門、人大和政協黨組、黨外代表人士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各負其責,加強日常管理考覈。發揮黨外代表人士所在黨派和團體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條 搞好黨同黨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保證黨外幹部對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揮權、處理問題的決定權、人事任免的建議權。
第四十四條 各級黨委應當把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納入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多於可配備職數的要求,建立統一的黨外後備幹部名單。
組織部門、統戰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協作配合機制。在動議和討論決定黨外幹部的任免、調動、交流前,應當徵求統戰部門的意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