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3年12月)

第一條 爲了規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爲。

本規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八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羣衆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羣衆,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九

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爲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一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爲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傢俱和電器

。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六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彙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爲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爲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製定本地區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規定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爲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本章完)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六章 公文辦理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十章 附 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三章 公文格式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九章 黨 組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七章 辦公用房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五章 審計報告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監督問責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十章 附 則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全面清理整治奢華浪費建設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關於加強中小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關於在全體黨員中開展“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學習教育方案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監督問責關於創新羣衆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五章 公務用車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報銷結算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五章 議事和決策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六章 黨的幹部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四章 行文規則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加強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的通知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三章 公文格式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五章 公務用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在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中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方案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羣團工作的意見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2013—2017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一章 總 則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八章 附 則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務實節儉做好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關於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九章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四章 民主推薦關於加強中小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監督問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附 則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二章 審計對象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九章 宣傳教育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一章 黨 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一編 總 則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一章 總 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六章 黨的幹部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六章 會議活動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中國共產黨章程_總綱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九章 黨 組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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