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一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應當健全決策諮詢機制,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二條 全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全會由常委會召集並主持,議題一般由常委會徵詢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意見後確定。
全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常委會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全會。
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用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半數爲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候補委員沒有表決權。
對黨委委員、候補委員作出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決定,必須由全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
開全會時予以追認。對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委批准。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提出,或者由常委會其他委員提出建議、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
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常委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半數爲通過。未到會常委會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
常委會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決定事項應當編髮會議紀要。經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以黨委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文件,由書記簽發。
遇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常委會會議決策的,書記、副書記或者常委會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
事後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全會、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二十五條 需要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可以先召開書記專題會議進行醞釀。書記專題會議由書記主持,副書記和其他有關常委會委員等參加。書記專題會議不得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常委會委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其職責範圍內主持召開議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有關問題,但不得超越權限作出決策。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同級人大、政府、政協等的領導,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及時通報重要情況。注重通過國家機關、政協組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基層單位等渠道,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羣衆切身利益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
第二十六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通過全會作出的決策,由常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常委會作出的決策,由常委會委員分工負責組織實施。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誰決策、誰調整的原則通過召開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決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