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發佈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