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於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六十八條 選拔任用鄉(鎮、街道)的黨政領導幹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規定。
第七十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本章完)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於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六十八條 選拔任用鄉(鎮、街道)的黨政領導幹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規定。
第七十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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