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一、討論決定第三十四條

討論決定

導讀

新《條例》第六章共6條,從各個方面對討論決定的具體事項進行了規定。討論決定是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環節,在整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起着決定性作用。與原《條例》相比,本章內容修改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關於破格提拔的規定,明確了擬破格提拔人選的報批程序以及涉及破格提拔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的內容。二是將原《條例》第五章“醞釀”合併爲本章第一條,成爲討論決定的一部分。

一、討論決定第三十四條

【新《條例》】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擬任人選,應當徵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徵求黨委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徵求協管方意見,進行醞釀。徵求意見一般採用書面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覆的,視爲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原《條例》】第二十九條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前,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

第三十條 醞釀應當根據黨政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應當徵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徵求黨委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徵求協管方的意見,進行醞釀。徵求意見一般採用書面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覆的,視爲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釋義】本條規定的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在討論決定前的醞釀過程,根據黨政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醞釀,進一步溝通情況、聽取意見、統一認識,對選準人用準人、保證選拔任用工作健康順利進行具有重要作用。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是完善黨委內部議事和決策的基本制度。集體領導、民主集中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個別醞釀、會議決定是重要的方法和程序。醞釀的範圍不能過窄,過窄了不利於把人選準選好;也不能過寬,過寬了不利於提高工作效率。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在適當的範圍和相應的領導層面進行醞釀。關於醞釀工作,必須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般來說,對於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黨政領導職務,其擬任人選一般在下列範圍內進行醞釀:在本級黨委(黨組)有關領導成員中醞釀;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主要領導成員中醞釀。對於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黨政領導職務人選,一般在本級黨委(黨組)有關領導成員中醞釀,其中擬任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徵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還應當徵求黨委統

戰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士的意見。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徵求協管方的意見,進行醞釀。根據有關規定,徵求協管方的意見分爲兩種:一種是徵求意見;一種是徵得同意。徵求意見是指主管方在作出任免決定前,應充分聽取協管方的意見。徵得同意是指主管方在作出任免決定前,應充分聽取協管方的意見,並取得一致意見。

主管方向協管方徵求意見或者徵得同意,一般按以下程序辦理:主管方黨委(黨組)初步確定人選後,以書面形式向協管方徵求意見,並附幹部任免審批表,其中屬於提拔任職的,應附考察材料、民主推薦情況;協管方接到徵求意見函後研究提出意見,並在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正式答覆主管方,逾期不復的,視爲同意;接到協管方書面覆函後,雙方意見一致的,由主管方按規定程序辦理任免事項;主管方將任免通知抄送協管方。主管方與協管方對領導幹部任免意見不一致時,應充分協商,經協商後意見仍不一致的,副職領導幹部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正職領導幹部的任免,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

搞好醞釀工作,必須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要坦誠、求實。參與醞釀的同志要實事求是,說真話,講實情,出以公心。要從工作出發,從實際需要出發,既要考慮擬任人選的情況,也要考慮其他人選的情況;既要考慮幹部個體的情況,也要考慮班子建設的整體需要。二是要注意適度。醞釀的範圍要適度,時間和方式要適當。三是要善於集中。要善於進行正確的集中,在對各種各樣的意見加以綜合的基礎上,進行科學的分析,形成正確的認識。四是要保密。嚴格遵守幹部人事紀律,不能隨便擴散醞釀情況,更不能跑風漏氣。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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