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討論決定_四、討論決定第三十七條

【新《條例》】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

黨委(黨組)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原《條例》】第三十四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後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黨委(黨組)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釋義】這一條規定體現了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集中決策,具體體現在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黨章規定,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條例》規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並且應當進行表決。表決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口頭表決;二是舉手表決;三是無記名投票表決。黨委常委會(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時,上述三種方式都是適用的。地方黨委全委會對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進行表決時,應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

第二,民主討論,具體體現在支持和保護黨員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發表意見。選拔任用幹部要充分聽取黨員和下級黨組織的意見,集思廣益,體現多數人的意志。

第三,幹部選拔任用中的民主與集中,是辯證統一的關係。離開了民主講集中,集中就失去了廣泛的羣衆基礎,就會導致集權主義和專制主義,就難以保證幹部任免決策的正確性;離開了集中講民主,民主就失去了正確的指導,就會導致分散主義和無政府主義,幹部羣衆就難以有效地行使參與幹部選拔的民主權利。必須正確把握和處理好在幹部選拔任用上的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與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避免和糾正在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上存在的各種傾向性問題。

新《條例》和原《條例》的不同之處是,新《條例》刪除了原《條例》中的一項,即“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後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這一點是原《條例》中的內容,在新修訂的《條例》中並沒有體現。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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