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察_六、考察第二十八條

【新《條例》】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序:(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徵求意見;(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佈幹部考察預告;(四)採取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幹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瞭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六)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並交換意見;(七)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彙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原《條例》】第二十二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徵求意見;(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佈幹部考察預告;(四)採取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瞭解情況;(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六)考察組根據

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彙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八條 考察中瞭解到的考察對象的表現情況,一般由考察組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本人反饋。

【釋義】這條規定了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基本程序。其中重申的內容較多,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略有改變:增加了一些考察方法;強調在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後,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對其做出全面準確評價。

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是做好考察前準備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方案的內容一般包括:(1)考察目的。要根據考察工作需要和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考察的目的。(2)考察任務。即由組織人事部門在進行幹部考察時所承擔的具體考察工作事項。如果考察任務量比較大,需要多個考察組分別完成考察工作任務時,要對考察工作進行明確分工。(3)考察內容。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4)考察方法。主要是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將各種考察方法有機地結合起來,綜合運用。(5)考察步驟。就是把考察任務分解成若干階段,並提出時間安排。要注意質量和效率的統一,既要保證質量,又要注意提高效率。(6)有關要求。主要是提出考察工作的紀律,明確考察工作的責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考察預告是指考察幹部時,在一定範圍和時間內,通過適當的方式,對考察工作有關事項進行預告。一般來說,考察預告要在考察對象所在的單位、地區或者其他範圍內,通過社會媒體或內部文告、召開會議等形式,公佈考察組組成情況及聯絡方式、考察對象的簡要情況等。考察預告制度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成功經驗,也是幹部考察工作的一項改革成果。

《條例》把考察預告作爲考察工作的一個必經程序,用條文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具有剛性的約束力,有利於爲羣衆特別是知情人反映意見創造條件,有利於羣衆的參與和加強監督。

考察方法是考察人員全面瞭解和認識考察對象的方式和手段,是保證考察內容得以具體落實的實現形式。幹部考察方法可分一般方法和具體方法。

第一,幹部考察的一般方法。主要有:(1)唯物辯證法的方法。幹部考察中要堅持兩分法、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堅持一般與個別相結合,堅持歷史分析的方法。(2)堅持領導和羣衆相結合的考察方法。領導和羣衆相結合的考察方法,也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3)堅持定性考察與定量考察相結合的方法。(4)傳統方法與現代方法相結合。現代方法有行爲科學理論、心理學、系統理論、統計學、情景模擬測試法等。

第二,幹部考察的具體方法。根據《條例》規定,幹部考察工作的具體方法有:(1)個別談話;(2)發放徵求意見表;(3)民主測評;(4)實地走訪;(5)查閱幹部檔案和工作資料;(6)同考察對象面談;(8)民意調查;(9)專項調查;(10)延伸考察。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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