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方案設置的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覈同意。
【原《條例》】第五十條 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
【釋義】新《條例》較原《條例》發生了一些變動。一是新增了“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的規定。這主要是針對近年來頻頻出現的“蘿蔔招聘”現象,從制度設計層面作出的努力。二是規定“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覈同意”,加強了黨組織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特殊情形選拔任用人選的審批把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