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哪幾種流轉方式?應遵循哪些原則?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轉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承包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租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承包經營。
互換,是指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承包方之間,爲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將各自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承包經營。
轉讓,是指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承包經營。
其他方式流轉主要指入股,它是指承包方之間爲發展農業經濟,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