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爲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五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同級黨委(黨組)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佈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供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三)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四)向上級黨委彙報推薦情況。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換屆,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主要領導成員;
(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範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領導班子換屆,根據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領導班子結構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二次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四)紀委副書記;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十九條 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經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第二十條 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人員按下列範圍執行:
(一)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會議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範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前項所列範圍確定。
第二十一條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所推薦人選經組織(人事)部門審覈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範圍,缺乏民意基礎的,不得列爲考察對象。
第二十二條 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作爲考察對象。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