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尊重和保護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權利。堅持政教分離,禁止以行政力量消滅或者發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嚇、欺騙等手段傳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製造民族矛盾、破壞祖國統一的活動。
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健全宗教事務管理法規和制度,依法處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問題。
防範外國勢力干預和支配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支持宗教界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防範和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
支持和引導宗教界人士對宗教教義作出適應時代進步要求的闡釋。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羣衆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三條 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強愛國宗教界代表人士隊伍建設,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鞏固和發展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共產黨員應當團結信教羣衆,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條 加強基層宗教工作。建立健全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宗教工作網絡和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責任制。宗教工作任務重的鄉(鎮、街道),黨委和政府應當有領導幹部分管宗教工作,並明確專人負責。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