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幹部教育培訓以脫產培訓、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網絡培訓、在職自學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脫產培訓以組織調訓爲主。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幹部調訓計劃,選調幹部參加脫產培訓,對重要崗位的幹部可以實行點名調訓。幹部所在單位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幹部必須服從組織調訓。
第二十六條 堅持和完善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制度。中心組學習應當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爲基本內容,在自學和調研基礎上保證每個季度不少於1次集體學習研討。
第二十七條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網絡培訓制度,建立兼容、開放、共享、規範的幹部網絡培訓體系。提高幹部教育培訓教學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數據、“互聯網+”等技術手段。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乾部在職自學制度。幹部所在單位應當支持鼓勵幹部在職自學,並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九條 嚴格規範和改進境外培訓工作。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擇優選派培訓對象,合理確定培訓機構,嚴格培訓過程管理和效果評價。
第三十條 幹部教育培訓應當根據內容要求和幹部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引導和支持幹部教育培訓方式方法創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