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瞭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瞭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瞭解。
第二十三條 巡視瞭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瞭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彙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
第二十五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六條 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第二十七條 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爲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後,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 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爲幹部考覈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採取適當方式,瞭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彙報。
第三十二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羣衆監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