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維護祖國統一,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堅持打牢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思想基礎,堅持依法治國,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第二十條 圍繞促進民族團結、改善民生,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高民族地區就業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發展少數民族教育文化事業,全面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積極培育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增進各族羣衆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
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反對狹隘民族主義。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反對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視。依法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糾紛,同一切分裂祖國的行爲作堅決鬥爭,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第二十一條 大力培養民族地區各族幹部,大力選拔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密切聯繫少數民族代表人士,重視培養民族地區知識分子特別是少數民族黨外知識分子骨幹,積極培養少數民族專業人才。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