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3月)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幹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 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瞭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爲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幹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 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 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

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爲,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幹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 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彙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幹部屬於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八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屬於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覈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爲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爲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四)爲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彙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爲。

第九條 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行爲之一,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

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幹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覈體系,作爲考覈幹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幹部。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本章完)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報銷結算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九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創新羣衆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工作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二章 管理體制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三章 動 議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報銷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住宿費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報銷管理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五章 考覈評價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七章 任 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報銷管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二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章 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係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四章 審計評價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六章 公文辦理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民族工作關於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六章 會議活動關於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三章 起 草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五章 議事和決策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章 監督檢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六章 黨的幹部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加強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的通知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五章 公文擬製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八章 附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羣團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八章 附 則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校工作的意見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報銷結算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九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創新羣衆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工作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二章 管理體制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三章 動 議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報銷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住宿費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報銷管理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五章 考覈評價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七章 任 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報銷管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二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章 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係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四章 審計評價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六章 公文辦理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民族工作關於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六章 會議活動關於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三章 起 草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五章 議事和決策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章 監督檢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六章 黨的幹部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加強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的通知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五章 公文擬製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八章 附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羣團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八章 附 則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校工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