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必須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中央精神爲前提。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每年向上一級黨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況報告,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某項重要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遇有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第十六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支持和保證下級黨組織依法依規正常履職。凡屬下級黨組織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如無特殊情況,應當由下級黨組織處理。
黨的地方委員會作出同下級黨組織有關的重要決定,一般應當事前徵求下級黨組織意見。需要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下級黨組織和黨員瞭解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通報。
第十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應當由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在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個人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常委會委員應當根據分工和集體決定,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對不屬於自己分管的工作,也應當從全局出發關心支持,加強研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黨委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善於集中正確意見,自覺接受常委會其他委員監督,不得凌駕於組織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獨斷專行。
常委會其他委員應當支持書記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書記對其工作的督促檢查。
常委會委員應當在黨性原則基礎上維護團結,互相信任、互相諒解、互相支持、互相監督。
第十九條 常委會委員代表黨委的講話和報告,署名發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關的文章、著作、言論,應當事先經過常委會審定或者黨委書記批准。
常委會委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公務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委集體決定精神。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