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接收預備黨員應當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支部委員會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討論認爲合格後,報具有審批權限的基層黨委預審。
基層黨委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等進行審查,根據需要聽取執紀執法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黨支部,並向審查合格的發展對象發放《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
發展對象未來三個月內將離開工作、學習單位的,一般不辦理接收預備黨員的手續。
第二十條 經基層黨委預審合格的發展對象,由支部委員會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召開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半數。
第二十一條 支部大會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主要程序是:
(一)發展對象彙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歷、家庭和主要社會關係情況,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
(二)入黨介紹人介紹發展對象有關情況,並對其能否入黨表明意見;
(三)支部委員會報告對發展對象的審查情況;
(四)與會黨員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進行充分討論,並採取無記名投
票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在支部大會召開前正式向黨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統計在票數內。
支部大會討論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必須逐個討論和表決。
第二十二條 黨支部應當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寫入《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培養教育考察材料等,一併報上級黨委審批。
支部大會決議主要包括:發展對象的主要表現;應到會和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表決結果;通過決議的日期;支部書記簽名。
第二十三條 預備黨員必須由黨委(工委,下同)審批。
鄉鎮(街道)黨委所屬的基層黨委,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應當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
黨總支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應當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
除另有規定外,臨時黨組織不能接收、審批預備黨員。
黨組不能審批預備黨員。
第二十四條 黨委審批前,應當指派黨委委員或組織員同發展對象談話,作進一步的瞭解,並幫助發展對象提高對黨的認識。談話人應當將談話情況和自己
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上,並向黨委彙報。
第二十五條 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討論和表決。
黨委主要審議發展對象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發展對象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批准其爲預備黨員。黨委審批意見寫入《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註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並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當及時通知本人並在黨員大會上宣佈。對未被批准入黨的,應當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應當逐個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六條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批,並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七條 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
第二十八條 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爲黨和人民利益英勇獻身,事蹟突出,在一定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生前一貫表現良好並曾向黨組織提出過入黨要求的人員,可以追認爲黨員。
追認黨員必須嚴格掌握,由所在單位黨組織討論決定後,經上級黨委審查,報省一級黨委批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