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職位、數量和範圍。一般情況下,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的,可以進行公開選拔;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以進行競爭上崗。
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
第五十一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方案設置的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覈同意。
第五十二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佈職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參加公開選拔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
(三)採取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競爭上崗也可以先進行民主推薦);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六)履行任職手續。
第五十三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科學規範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