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四章 審計評價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以及幹部考覈評價等規定,結合地區、部門(系統)、單位的實際情況,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進行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對審計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適當或者不充分的事項不作評價。

第十八條 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一般包括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主要問題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九條 審計評價應當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關注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幹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第二十條 審計評價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包括進行縱向和橫向的業績比較、運用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指標量化分析、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爲或事項置於相關經濟社會環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二十一條 審計評價的依據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年度財政預算報告等;

(三)中央和地方黨委、政府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四)有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責任制考覈目標;

(五)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三定”規定和有關領導的職責分工文件,有關會議記錄、紀要、決議和決定,有關預算、決算和合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和績效目標;

(六)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管理制度;

(七)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

(八)有關職能部門、主管部門發佈或者認可的統計數據、考覈結果和評價意見;

(九)專業機構的意見;

(十)公認的業務慣例或者良好實務;

(十一)其他依據。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審計內容和審計評價的需要,選擇設定評價指標,將定性評價與定量指標相結合。評價指標應當簡明實用、易於操作。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所列審計評價依據,結合實際情況,選擇確定評價標準,衡量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程度。對同一類別、同一層級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標準,應當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四條 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領導幹部的職責分工,充分考慮相關事項的歷史背景、決策程序等要求和實際決策過程,以及是否籤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參與特定事項的管理等情況,依法依規認定其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對領導幹部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或者事項,可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二十五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與他人共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者文件傳籤等規定的程序,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

者以文件傳籤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五)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度規定的被審計領導幹部作爲第一責任人(負總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者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由於授權(委託)其他領導幹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六)其他失職、瀆職或者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幹部對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

(二)除直接責任外,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文件傳籤等其他方式研究,並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以及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三)疏於監管,致使所管轄地區、分管部門和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後果的;

(四)其他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兩辦《規定》第三十七條所稱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爲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以外的其他人員對有關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審計機關可以以適當方式向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等提供相關情況。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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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六章 討論決定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一章 黨 員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三章 黨委(黨組)的監督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三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宗教工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九章 附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全面清理整治奢華浪費建設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報銷管理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九章 黨 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九章 黨 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三編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七章 公文管理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職 責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一章 總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五章 公務用車關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的通知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五章 公文擬製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六章 討論決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二章 管理體制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二編 分 則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校工作的意見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宗教工作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責任追究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六章 會議活動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四章 民主推薦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關於開展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指導意見2014—2018年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五章 考覈評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四章 行文規則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管理職責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八章 附 則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九章 宣傳教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八章 資源節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報銷管理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創新羣衆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五章 公文擬製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九章 黨 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全面清理整治奢華浪費建設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三章 選拔任用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八章 資源節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