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2015年6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省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羣衆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體現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爲先原則;
(三)注重實績、羣衆公認原則;
(四)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五)依法依規辦事原則。
第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