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2016年12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保證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經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增強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