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五、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九條

【新《條例》】黨委推薦的領導幹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並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如果發現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按照規定程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政協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商提名,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原《條例》】第四十七條 黨委推薦的領導幹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並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如果發現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按照規定的程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第四十八條 黨委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落選後,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爲其他職務人選,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推薦爲同一職務人選。

黨委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在人大常委會未獲通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通過進一步醞釀,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會上繼續推薦。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推薦爲本地同一職務人選。

政協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商提名,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釋義】本條刪除了落選人選和未獲通過人選安排的內容。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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