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幹部職級待遇;
(二)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爲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四)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九)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十)不準塗改幹部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六十二條 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爲。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六十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羣衆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爲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爲,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 實行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
第六十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羣衆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幹部、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爲,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覈處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