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進社會治理方式
“治理”與“統治”從詞面上看差別並不大,但實際含義卻有很大不同。治理作爲一種政治管理過程,也像政府統治一樣需要權威和權力,最終目的也是爲了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這是兩者的共同之處,其不同之處是,治理雖然需要權威,但這個權威並非一定是政府機構,而統治的權威則必定是政府。統治的主體一定是社會的公共機構,而治理的主體既可以是公共機構,也可以是私人機構,還可以是公共機構和私人機構的合作。治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強制與自願的合作。所以,治理是一個比政府更寬泛的概念,從現代的公司到大學以及基層的社區,如果要高效而有秩序地運行,可以沒有政府的統治,但是不能沒有治理。
從“管理”到“治理”,雖然僅有一字之差,但其內涵與外延有了巨大變化。“治理”是特定範圍內各類權力部門、公共部門以及社會組織的多向度相互影響,是公共事務相關主體對於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平等參與,是各類主體圍繞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協商互動。“治理”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系列來自政府但又不限於政府的社會公共機構和行爲者;在爲社會和經濟問題尋求解決方案的過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責任方面的模糊性;明確肯定了在涉及集體行爲的各個社會公共機構之間存在着權力依賴;參與者最終將形成一個自主的網絡;辦好事情的能力並不僅限於政府的權力,不限於政府的發號施令或運用權威。相對於“管理”在內涵上的單打獨鬥、居高臨下,“治理”的提出是理念上的一個巨大進步,有利於促進社會參與、激發社會活力,更好維護人民羣衆的利益,並使相應的國家和社會治理創新的外延得到極大拓展。
應該說,“治理”的着眼點是促進社會參與,着力點是激發社會活力,落腳點是增進人民福祉。因此,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
第一,要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總目標,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的總要求,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衆參與的社會治理格局,加強社會治理法律、制度、體制、機制、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治理服務,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體系。以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突出問題爲突破口,通過協調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爲、化解社會矛盾和深入細緻的羣衆工作,維護人民羣衆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良好秩序,有效應對社會風險,爲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第二,治理主體要從政府包攬向政府主導、社會共同治理轉變。一是加強黨委領導,充分發揮各級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同時,要把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組織起來,去做直接服務羣衆的工作,努力滲透到社會治理的各方面、各環節,把黨的政治、組織優勢轉化爲治理服務優勢,提高引領社會、組織社會、治理社會、服務社會能力。二是發揮各級政府的主導作用。社會治理是政府的基本職能,但政府不能越位、錯位、缺位。三是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發揮社會組織作用,整合社會治理資源,積極推動建立政府調控機制同社會協同機制互聯、政府行政功能同社會自治功能互補、政府管理力量與社會調解力量互動的社會協同治理網絡。要創造公衆參與條件,拓寬公衆參與渠道,健全公衆參與機制,把廣大羣衆有效
動員組織起來,形成社會治理人人蔘與的局面。
第三,治理方式要從管控規制向法治保障轉變。加強社會治理領域立法、執法工作,依法調整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爲,使各項社會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是強化依法治理理念。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理社會,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二是切實加快社會治理領域的立法工作,依靠法律來規範個人、組織的行爲,協調社會關係,監督和保護公共權力,保護公民合法權益,防止公共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三是各級執法機關要嚴格公正執法,努力把各項社會治理活動納入法治軌道。四是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使每個社會成員都自覺學法遵法守法用法。
第四,強化動態治理機制建設。社會治理不是要消滅所有社會矛盾,也不可能消滅所有社會矛盾。舊的矛盾和問題解決了,又會出現新的矛盾和問題。爲此,一方面,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在大量和頻發的社會矛盾中,一些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和重大政策制定實施往往成爲觸發羣體性事件的誘因。重大決策,包括涉及面廣、與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政策、改革改制方案、社會管理措施以及建設規劃的出臺;重大項目,包括基礎設施項目、公益性項目、工業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其他重大事項,包括影響大、涉衆廣、情況複雜的大型活動等三大領域引發的社會矛盾呈高發態勢。爲此,要完善公共決策社會公示、公衆聽證、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健全民主決策程序,凡是同羣衆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影響面廣或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的重大決策事項,都要充分聽取羣衆意見,對大多數羣衆不理解、不支持的事項要暫緩出臺或不出臺,防止因決策不當損害羣衆利益。另一方面,建立順暢有序的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要建立順暢有序的訴求表達機制,爲各利益主體提供充分的表達利益訴求的制度性平臺,使各個利益主體的利益訴求能夠通過正當的、規範的渠道進入公共決策過程中;要建立有效的心理干預機制。通過心理干預,使處於心理危機狀態的個人能夠及時得到適當的心理援助,從而儘快擺脫心理危機;要完善矛盾調處機制,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社會矛盾,特別是利益矛盾;要健全羣衆權益保障機制。在當前,尤其要解決好土地徵用、房屋拆遷、企業改制、勞動工資、教育、醫療、社會保險、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切實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羣衆的切身利益。
第五,治理手段要從單一手段向多種手段綜合運用轉變。一是強化道德約束。要善於運用道德的軟力量,把法治與德治結合起來,發揮道德力量的示範和引導作用。二是規範社會行爲。加快建立和完善行爲規範體系,通過自律、互律、他律,把人們的行爲儘可能地納入共同行爲準則的軌道,形成既要維護社會公共權益、又要尊重個人合法權益,既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社會環境。三是調節利益關係。善於運用教育、對話、協商、談判等方式解決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更好地調節和保護各方面的利益。四是協調社會關係。善於運用羣衆路線的方式、民主的方式、服務的方式,儘可能通過平等的對話、溝通、協商、協調等辦法來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
第六,堅持源頭治理,治理環節上要從事後處置向
源頭治理前移。源頭治理是治本之舉。加強源頭治理,一是要在黨的領導下,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建設,特別是要着力解決好民生、民主、民心問題,促進社會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發展經濟仍然是基礎,許多社會問題、社會矛盾是在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也要靠發展去解決。二是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擺脫總是事後應對的被動局面,更多地把工作重心從治標轉向治本、從事後救急轉向源頭治理,更加重視民生和制度建設,使社會治理關口前移,儘可能使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少產生、少轉化、少激化。三是以網格化治理、社會化服務爲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科學劃分網格,把網格內人、地、物、事、組織全部納入網格,使網格服務管理人員承擔起了解社情民意、採集治理信息、服務社區羣衆、化解矛盾糾紛等職能,把社會治理觸角延伸到社會最末梢,把服務工作做到羣衆身邊。四是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羣衆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社會矛盾說到底大多是利益矛盾,治本的辦法是把握羣衆利益訴求點,協調平衡利益關係。特別要建立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羣衆權益機制,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第七,堅持以人爲本、服務爲先。貫徹黨的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羣衆路線,把羣衆滿意作爲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在管理服務中加強羣衆工作,着力解決好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堅持依法管理、綜合施策。
第八,加強對社會治理規律的研究,科學配置社會治理資源,重視現代科學技術在社會治理中的應用,加強社會治理信息化建設,提高社會治理效能和服務質量。堅持立足國情、改革創新。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出發,在總結我國社會治理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借鑑國外社會治理有益成果,積極穩妥地推進社會治理理念、制度、體制、機制、方法創新,努力使社會治理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
總之,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戰略任務,也是一項長期而複雜的系統工程。要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加強基層社會治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增強城鄉社區服務功能,強化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社會治理和服務中的職責,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羣衆參與社會治理的基礎作用。完善和創新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羣管理服務。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建立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羣衆權益機制,完善信訪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暢通和規範羣衆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強化公共安全體系和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深化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健全防災減災救災體制。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加強政治隊伍建設,切實肩負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捍衛者的職責使命。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嚴密防範和懲治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加大依法管理網絡力度,加快完善互聯網管理領導體制,確保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完善國家安全體制和國家安全戰略,確保國家安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