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爲幹部考覈、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各級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和相關部門應當逐步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
(一)依紀依法受理審計移送的案件線索;
(二)依紀依法查處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法行爲;
(三)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適時進行研究;
(四)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第三十九條 組織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幹部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將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幹部管理監督體系;
(二)根據審計結果和有關規定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他有關人員作出處理;
(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存入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檔案,作爲考覈、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四)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將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和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作爲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五)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並將其作爲採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參考依據;
(六)以適當方式及時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第四十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
(一)對審計中發現的
相關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爲,依法依規作出處理處罰;對審計中發現的需要移送處理的事項,應當區分情況依法依規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
(二)根據幹部管理監督部門、巡視機構等的要求,以適當方式向其提供審計結果以及與審計項目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協助和配合幹部管理監督等部門落實、查處與審計項目有關的問題和事項;
(四)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審計結果,或者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五)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有關建議,以綜合報告、專題報告等形式報送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交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有關規定,在職責範圍內辦理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的考覈、任免、獎懲等相關事宜;
(二)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並將其作爲採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參考依據;
(三)以適當方式及時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第四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的有關要求,將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體系;
(二)將審計結果作爲企業經營業績考評和被審計領導人員考覈、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三)在對國
有企業管理監督、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有效運用審計結果;
(四)督促有關企業落實審計決定和整改要求;
(五)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並將其作爲採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參考依據;
(六)以適當方式及時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第四十三條 有關主管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
(一)對審計移送的違法違規問題,在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作出處理處罰;
(二)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審計決定和整改要求,在對相關行業、單位管理和監督中有效運用審計結果;
(三)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並將其作爲採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參考依據;
(四)以適當方式及時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第四十四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根據審計結果,應當採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黨政領導班子或者董事會內部通報審計結果和整改要求,及時制定整改方案,認真進行整改,及時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和有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
(二)按照有關要求公告整改結果;
(三)對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執行完畢,並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四)根據審計結果反映出的問題,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五)根據審計建議,採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強管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