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黨委設置統戰部。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鄉(鎮、街道)黨組織應當明確專人負責統一戰線工作。
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中央和省市兩級黨委派出機構,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黨委,應當設置統一戰線工作機構;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大型國有企業黨委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統一戰線工作。
有關人民團體應當明確相關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開展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將統一戰線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專題研究重大問題;
(二)制定和貫徹統一戰線方針政策,推動與統一戰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定,督促檢查統一戰線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把統一戰線工作作爲對黨委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覈的內容;
(三)組織開展統一戰線理論、政策的研究、宣傳和教育,把統一戰線工作納入宣傳工作計劃,把統一戰線理論、政策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教學內容,把統一戰線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內容;
(四)加強對人大、政府、政協、司法機關、有關人民團體中統一戰線工作的領導;
(五)發現、培養、使用、管理黨外代表人士,尊重、維護和照顧同盟者利益;
(六)落實中央關於統一戰線工作部門和統戰幹部隊伍建設的要求;
(七)向上級黨委報告統一戰線工作。
其他部門、單位的黨委(黨組)參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統一
戰線工作職責。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爲統一戰線工作第一責任人。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帶頭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統一戰線理論、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帶頭參加統一戰線重要活動,帶頭廣交深交黨外朋友。
第七條 統戰部是黨委主管統一戰線工作的職能部門,承擔瞭解情況、掌握政策、協調關係、安排人事、增進共識、加強團結等職責,主要是:
(一)調查研究統一戰線的理論、政策和法律法規,向黨委全面反映統一戰線情況,提出開展統一戰線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協調統一戰線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檢查執行情況,協調統一戰線各方面關係。
(二)負責聯繫民主黨派,牽頭協調無黨派人士工作,研究貫徹做好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的方針政策,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支持、幫助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加強自身建設。
(三)調查研究黨外知識分子的情況,反映意見,協調關係,提出政策建議,聯繫黨外知識分子代表人士。
(四)調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論、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牽頭協調檢查落實情況,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問題的處理,協調開展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宗教觀和相關理論、政策的宣傳教育,聯繫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和舉薦工作。
(五)調查研究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情況,協調關係,提出政策建議,團結、服務、引導、教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開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開展港澳臺海外統一戰線工
作,聯繫香港、澳門、臺灣和海外有關黨派、團體及代表人士,會同有關部門對香港、澳門地區統一戰線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調查研究,做好臺胞、臺屬有關工作。
(七)負責黨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協安排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安排黨外代表人士擔任政府和司法機關等領導職務的工作,做好黨外代表人士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協助民主黨派做好乾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決黨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八)指導下級黨委統一戰線工作,協助管理下級黨委統戰部部長,負責下級統戰部負責人培訓工作;協調政府有關部門統一戰線工作,協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推薦工作;領導工商聯黨組,指導工商聯工作;做好有關統戰團體管理工作。
中央統戰部領導中央社會主義學院黨組,指導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工作。
(九)負責開展統一戰線宣傳工作。
第八條 統戰部牽頭協調和監督檢查統一戰線工作。統戰部應當加強同政協組織的溝通協調配合,加強對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和參事室、文史研究館的工作指導,支持配合外事、對臺、僑務、港澳等工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九條 省級黨委統戰部部長一般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市、縣兩級黨委統戰部部長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具備條件的,可以擔任同級黨委統戰部副部長。
第十條 中央成立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統戰部,對統一戰線貫徹落實中央重大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研究、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