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主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分工負責,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六條 中央組織部履行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制度建設、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督促檢查等職能。
全國幹部教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業本系統的業務培訓。
第七條 地方各級黨委領導本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把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研究部署。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主管本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地方各級幹部教育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 幹部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應當作爲領導班子考覈的重要內容。幹部所在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幹部教育培訓職責的,由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第九條 垂直管理部門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由部門負責。
雙重管理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由主管方負責;經協商,也可以由協管方負責。
第十條 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抽調下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培訓,必須報同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審批,避免多頭調訓和重複培訓。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羣衆監督、社會監督。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爲,並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