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中共中央,2014年1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建立科學規範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爲指導,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黨政領導幹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三)德才兼備、以德爲先原則;
(四)注重實績、羣衆公認原則;
(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六)民主集中制原則;
(七)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爲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具有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注重使用後備幹部,用好各年齡段幹部。
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成員。
選拔任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內設機構領導成員,參照本條例執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範圍中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定進行。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