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繫人、黨員和羣衆意見的基礎上,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並報上級黨委備案後,可列爲發展對象。
第十四條 發展對象應當有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繫人擔任,也可由黨組織指定。
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的黨員,不能作入黨介紹人。
第十五條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發展對象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
(二)認真瞭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經歷、現實表現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彙報;
(三)指導發展對象填寫《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並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
(四)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發展對象的情況;
(五)發展對象批准爲預備黨員後,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六條 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後,情況清楚的可不函調或外調。對流動人員中的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時,還應當徵求其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
政治審查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貫表現。審查情況應當形成結論性材料。
凡是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七條 基層黨委或縣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天(或不少於二十四個學時)。培訓時主要學習黨章、《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文件。中央組織部組織編寫的《入黨教材》,可以作爲學習輔導材料。
未經培訓的,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不能發展入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