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景西上,至巴陵,爲湘東王將王僧辯所敗,勇將多死,遂弒簡文帝而自立。湘東王乃即位於江陵,是爲元帝。遣王僧辯和陳霸先討平侯景,而成都的武陵王紀稱帝,攻元帝。元帝求救於西魏,西魏襲陷成都,紀遂兵敗而死。元帝和西魏,又有違言。公元554年,西魏兵攻江陵。王僧辯、陳霸先的兵,都在東方,不及救援,江陵遂陷,元帝爲魏兵所殺。西魏立岳陽王詧於江陵,使之稱帝,而對魏則稱臣,是爲西樑。王僧辯、陳霸先立元帝的少子於建康,是爲敬帝。是時,東魏已爲北齊所篡,又發兵送淵明南歸。王僧辯迎戰,不勝。就迎接他來,廢敬帝而立之,南朝險些全做北朝的附庸。幸而陳霸先襲殺王僧辯,復立敬帝。北齊舉兵來攻,給他苦戰打敗,南朝纔算勉強自立。公元557年,陳霸先廢敬帝自立,是爲陳武帝,三年而崩,兄子文帝立。這時候,南方承喪亂之後,國力凋弊。國內尚有許多反側的人,要一一討定,再也無暇顧及北方。而北方的東西魏,亦先後於550年、557年爲齊、周所篡。
北齊文宣、武成二帝,均極荒淫。末主緯,奢縱更甚。而北周武帝,頗能勵精圖治。公元577年,齊遂爲周所滅,滅齊的明年,周武帝死,子宣帝立,亦極荒淫。在位二年,傳位於子靜帝。宣帝死後,後父楊堅輔政,大權盡入其手。起兵攻他的都不勝,581年,堅廢靜帝自立,是爲隋文帝。時南方爲陳後主叔寶,亦極荒淫,588年,爲隋所滅,西樑已於前兩年被廢。自晉元帝立國江東至此,共歷273年,而天下復歸於統一。
第五、魏晉制度之變
制度是隨事實而變遷的。思想是事實的產物,也是事實之母。在某種環境之下,一定要生出某種思想。既有這種思想,一時雖未必實現,而積之久,總是要現於實的。此等情形,看魏、晉、南北朝的制度,就會明白。
秦、漢時代的宰相,並非天子私人。所以其位甚尊,其權亦重。君權日見發達,則相權必漸見侵削。所以自東漢以後,實權漸移於尚書。曹魏以後,中書又較尚書爲親近。宋文帝以後,門下亦成爲親近之職。兩漢時代的宰相,則不過是人臣篡弒時所歷的階級而已。平時不復設立,這是內官的變遷。其外官,則自後漢末年以後,州郡握兵之習,迄未能除。東晉以後,疆域日蹙,而喜歡僑置州郡。於是州的疆域,日漸縮小,浸至與郡無異。而掌握兵權的人,所指揮的區域,不容不大,於是有以一人而都督數州或十數州軍事的。其實際,仍與以前的州牧無異,或且過之。自東晉至南朝之末,中央的權力總不能十分完整,就由於此。
選舉制度,亦起了一個極大的變遷。我國古來,本行鄉舉裡選之制。士之德行、才能,都以鄉評爲準。風氣誠樸之世,自然議論能一秉至公。兩漢時,實已不能如此了。然而人之觀念上,總還以爲士之賢否,須取決於鄉評。後漢末,“士流播遷,詳復無所”。於是曹魏的吏部尚書陳羣,就於各州置大中正,各郡置中正。令其品評本地的人物,分爲九等,而尚書據以選用。品評人物,本是件難事。德已不免於僞爲,纔則更非臨事不能見,而況中正亦未必定有衡鑑之才。甚至有一、趨勢,二、畏禍,三、私報恩仇等事。其結果,遂至“惟能論其閥閱,非復辨其賢愚”。於是“上品無寒門,下品無貴族”。以上所論的,是舉士之事。至於銓選,則漢世本來權在相府。後來因其弊頗多,而實權漸移於尚書。魏、晉以後,大抵吏曹尚書操選用之權。這時候,仍以全權委之。有衡鑑之才的人,很可以量才委任。然而天下總是徇私和倖進的人多,秉公和廉退的人少。所以到後來,不得不漸趨重於資格。資格用人,起於後魏的崔亮。亮創停年格,選用的先後,專以停解月日爲斷,這本因爲當時軍人競選所以如此的。北齊文襄帝操選權時,已經把他廢掉。然而自唐以後,又漸趨重於這一途,就是爲此。
兵制則自東晉以後,恃以禦敵的,都是州郡之兵。固亦有時收折衝禦侮之效。然而總不免有外重內輕之弊。甚而至於禦侮則不足,作亂則有餘。北方五胡割據,大抵用其本族之民爲兵,而使漢人從事生產。到周、齊之時,五胡的本族,漸趨凋落,又其戰爭劇烈,而財政竭蹶,還有所謂府兵之制。籍民爲兵,蠲其租調,令刺史以農隙教練。每府一郎將主之,分屬二十四軍,領軍的謂之開府。一大將軍統兩開府,一柱國統兩大將,共爲六軍。隋、唐兵制,都是沿襲他的。
魏晉時代的制度,最可紀念的,便是刑法。漢時法律紊亂,從前漢宣帝時起,至後漢末年止,屢說修改,迄未有成。至魏時,才命陳羣、劉邵等刪定,共爲十八篇。晉武帝還嫌其科網大密,再命賈充等刪定,共爲二十篇。於公元268年,大赦天下行之,這便是有名的《晉律》。宋、齊、樑、陳四朝,雖略有損益,大體都沿用他。就北朝的法律,亦是以此爲依據,不過略雜以鮮卑之法而已。自唐至清,大體上亦無甚改變。總而言之,自採用西洋法律以前,我國的法律,迄無大改變。我國的法律,淵源固然很古,而其成爲條理系統的編纂,則實自《晉律》始,所以說這是我國法制史上最可紀念的事。
至於租稅,則當時頗有雜稅。如北朝的酒坊、鹽井、關市邸店,南朝之賣買田宅牛馬及津市等。然而這些都不甚重要,其最有關係的,還是田稅和戶稅。而這時候的田稅和戶稅,與民生是很有關係的。
第六、貴族與門閥的社會
魏、晉、南北朝,是一個長期戰亂的世界。其時的民生,自然是很爲困苦的。然而其中,也有幾件可以特別注意的事情。
其一、是兩漢人均田的思想,至此而實行。漢代的人,本都有個恢復井田或限名田的思想,然終未能實行。及王莽行之,而反以致弊。於是當時的人,又有一種議論:以爲井田之制,當於大亂之後,人民稀少,土田無主之時行之。天下事,大家無此思想則已。如其有之,而又爲多數人所公認,成爲一種有力的輿論,則終必有一次試行的機會。晉武帝的戶調式,便是實行此種理想的,其制:男女年十六至六十爲正丁。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爲次丁。男子一人,佔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三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爲戶者半輸。
令天下的人,依年齡屬性之別,而各有同等之田,因之而輸同等之稅。其於平均地權之意,可謂能極意規劃了。然而井田制之難行,不難在授人以田,而難在奪人之田。無論如何大亂,土田總不會完全無主的。奪有主之田,而畀之他人,必爲人情所不願,而其法遂難推行。所以北魏孝文帝的均田令,又有桑田、露田之別。桑田爲世業,露田則受之於官,而亦還之於官。案《孟子》說“五畝之宅,樹之以桑”,則此所謂桑田,疑即是宅田;或者是久經墾熟,世代相傳的田,人情必不肯輕棄,所以聽其私有。而其餘則歸之於公。這亦可謂善於調和了。晉武定戶調式後,天下不久即亂,究竟曾否實行,很成疑問。便是魏孝文的均田令,曾實行至如何程度,亦很難說。然而以制度論,則確爲平均地權的一種良法了。
其二、是自古相沿的階級,這時代,因環境的適宜,又有發達之勢。社會有所謂士庶,其根原,大約是古代的貴族和平民。古代的貴族,其世系都有史官替他記錄。所以家世不至於無考,而士庶亦不至於混淆。自封建制度破壞,國破家亡之際,此等記錄,未必更能保存。加以秦人滅學,諸侯史記,被他一把火燒盡。於是秦、漢以來,公侯子孫,就都“失其本系”了。漢朝是興於平民的。其用人,亦不論門第。自古相沿的階級,到此本可剷除。然而政治上一時的設施,拗不過社會上自古相傳的觀念。向來稱爲貴族的,還是受人尊敬,稱爲平民的,還不免受人輕蔑,這又是勢所必然。兩漢時代的社會,大約便系如此,此乃當時習爲固然,而又極普遍的現象,所以沒人提起。漢末喪亂,士流播遷。離其本土者漸多。其在本土,人人知其爲貴族,用不着特別提起。到播遷之後,就不然了。這時代的人,所以於氏族之外,尤重郡望,職此之由。而五胡之族,頗多冒用漢姓的。中國士大夫,恥血統與異族相混淆,而要自行標舉,自然也是一個理由。再加以九品中正的制度,爲之輔助。士庶的階級,自然要劃若鴻溝了。
區別士庶,當以魏、晉、南北朝爲最嚴。不但“婚姻不相通,仕不相假”,甚至“一起居動作之微,而亦不相偕偶”。看《陔餘叢考·六朝重氏族》一條可知。但是當時的士族,已有利庶族之富,和他們結婚、通譜的。隋、唐以後,此風彌甚。如此,則血統淆混、士庶之別,根本動搖。所以在隋、唐之世,門閥制度,雖尚保存,其惰力性。一到五代之世,就崩潰無餘了。魏晉南北朝,正是門閥制度如日中天的時代。此時的貴族,大抵安坐無所事事。立功立事,都出於庶族中人,而貴族中亦很少砥礪名節,與國同休戚的。富貴我所固有,朝代更易,而其高官厚祿,依然不改。社會不以爲非,其人亦不自以爲恥。這真是階級制度的極弊。
這時候是個異族得勢的時代。漢族爲所壓服,自然不免有種種不平等的事。而社會上的媚外,亦遂成爲風氣。這真是聞之而痛心的。《顏氏家訓》說:“齊朝一士夫,嘗謂吾曰:我有一兒,年已十七,頗曉書疏。教其鮮卑語及彈琵琶,稍欲通解。以此伏事公卿,無不寵愛。”我們看《隋書·經籍志》,所載學鮮卑語的書籍很多,便知這樣的,決不是一兩個人。這是士大夫。至於小民,則史稱高歡善調和漢人和鮮卑。他對鮮卑說:“漢人是汝奴。夫爲汝耕,婦爲汝織,輸汝粟帛,令汝溫飽。汝何爲陵之?”又對漢人說:“鮮卑是汝作客。得汝一斛粟、一匹絹,爲汝擊賊,令汝安寧。汝何爲疾之?”一爲武士,一爲農奴,此時北方漢人所處的地位,就可想而知了。但是兩漢以前,北方的文化,本高於南方,富力亦然。自孫吳至陳,金陵爲帝王都者三百六十年。五胡亂後,北方衣冠之族,紛紛南渡。南方的文化,遂日以增高。浸至駕北方而上之,而富力亦然。試看隋唐以後,江淮成爲全國財富之區。自隋至清,帝都所在,恆藉江淮的轉漕以自給,就可明白了。這也是中國社會的一大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