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公務員隊伍與公務員制度
1.我國的公務員隊伍
我國《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公務員法》的界定,列入我國公務員範圍的機關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一是中國共產黨機關的工作人員,二是人大機關的工作人員,三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四是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五是審判機關的工作人員,六是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七是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根據《2015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截至2015年底,全國共有公務員716.7萬人。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取得公務員身份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第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第二,年滿十八週歲;第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具有良好的品行;第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第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第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2.我國的公務員制度
我國的公務員制度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公務員制度的萌芽期。隨着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新中國成立後形成的幹部人事制度曾經制約了政府內部機制的優化。1978年後,在鄧小平同志改革思想指導下,對幹部人事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廢除了領導職務終身制,到1987年爲止,基本完成了新老幹部的交替問題,圍繞幹部“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確立了全面提高領導幹部素質的方向,實現集體交接制,加強了對後備力量的培養。
第二階段,公務員制度的發展期。黨的十三大首次提出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並將其作爲幹部管理制度改革的重點與突破口,以便實現人治向法治的轉變。從1989年4月開始,在國家審計署、海關總署、國家統計局、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建材局等6個部委進行國家公務員制度試點。1990年又在深圳、哈爾濱兩市進行試點。在此基礎上,1993年召開的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進一步明確提出:“在完成機構改革的地區和部門,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同年召開的國務院第二次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爲公務員制度走向法制化、規範化奠定了基礎,標誌着我國公務員制度正式建立。
第三階段,公務員制度的逐漸完善期。自《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實施以後,我國公務員制度在人事制度建設、政治體制改革以及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等方面,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十分顯著的成效。但是,不可否認,由於各方面的客觀原因,有些方面還存在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多年的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客觀
需要,爲《公務員法》的誕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實施,使得法治精神進一步在公務員管理的實踐中得到落實,這對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和管理,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等無疑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和實踐意義。
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進口”環節的主要內容是:(1)職位分類。在吸收和借鑑職位分類與品位分類各自優點的基礎上,按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爲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進而按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區分爲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類。(2)考試錄用。指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和法定的程序,通過考試和考覈等方法,從社會上選拔優秀人才到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的非領導職務。(3)調入和聘任。調入是公務員交流制度的具體方式之一,是根據國家機關工作需要和職位空缺,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將不具備公務員身份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羣衆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聘任是指國家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以合同制形式實行聘任,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
第二,“管理”環節的主要內容是:(1)考覈。指國家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管理權限,對公務員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等進行考察,作出評價,並以此作爲對公務員進行獎懲、任用、培訓、晉級、增資等的依據。有平時考覈和定期考覈兩種。(2)獎懲。指國家機關在管理活動中,依據公務員管理法規,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公務員,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蹟的公務員給予榮譽或物質獎勵;對玩忽職守、違法亂紀的公務員給予懲罰或處分。(3)紀律。指以法律、法規爲依據設立的指導、調整、約束、規範公務員行爲的準則,用以保障公務員按其職責履行公務,保障工作的日常進行。公務員的紀律規定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公務員應遵守的行爲規範和違反行爲規範應受到的處分。(4)職務升降。指國家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的需要,提高或降低公務員原有職位和級別。(5)職務任免。指國家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任職條件,在其任免範圍內,通過法定程序,任用或免去公務員擔任的某一職務。(6)交流與迴避。交流是指國家機關根據工作需要或公務員個人願望,通過調任、轉任、掛職鍛鍊等形式,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羣衆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任職,或者將所屬公務員在本機關內或跨地區、跨部門轉換工
作崗位,以及選派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鍊的一種制度。迴避是指爲了防止公務員因某種親情關係而不能秉公執行公務,甚至徇私枉法,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加以限制的制度。包括職務迴避、地區迴避和公務迴避。(7)培訓。指國家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及職位的要求,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旨在提高公務員政治和業務素質的一種教育、訓練活動和提高過程。(8)工資保險福利。工資是指國家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分配給公務員個人消費品的貨幣表現;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程序建立的對因老、病、傷、殘等原因而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福利是指國家機關爲改善和提高公務員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在工資報酬和勞動保險以外,通過舉辦集體福利設施、提供服務以及發放補貼等形式,給予公務員的一種生活保障和生活享受,用以滿足他們帶有共同性或普遍性的消費需要,解決公務員個人或家庭難以解決的某些困難。(9)申訴控告。這是指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處分、降職、工資福利等有關事項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可按規定時間和法定程序向有關部門申請複覈或者提出申訴。
第三,“出口”環節的主要內容是:(1)辭職辭退。辭職是指公務員根據本人意願提出申請,並經任免機關或主管部門批准,終止其與國家機關任用關係的行爲或事實。公務員辭職後,即自動失去公務員的身份。另外,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法定程序作出的解除公務員全部職務關係的行爲或事實。(2)退休。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爲國家服務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殘喪失了工作能力,離開工作崗位,依法辦理退休手續,由國家給予生活保障,並給予妥善安置和管理。
我國公務員制度的指導思想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公務員制度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爲指導。
第二,公務員制度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公務員管理要服從和服務於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圍繞發展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來運行,公務員制度內容既要堅持和體現四項基本原則,也要堅持和體現改革開放的精神。這是公務員制度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三,公務員制度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公務員制度要貫徹黨的五湖四海、任人唯賢,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爲先的標準選拔幹部的幹部路線,貫徹黨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幹部方針,保證黨對幹部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幹部的管理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