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樹立法治思維、法律意識、規則意識和法制觀念
1.樹立法治思維
所謂法治思維,就是要在世界觀、方法論的層次上真正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以法律規範爲基準認識、分析、處理問題,將法治作爲判斷是非和處理事務標準的思維。公務員是治國理政的主體,公務員隊伍法治思維如何、法治能力怎樣,直接影響着依法治國的實施水平和進程。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許多重要場合多次提到“法治思維”的概念。例如,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首次提到“法治思維”這一概念。他指出:“各級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2013年2月23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同志指出:“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範發展行爲、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2013年10月,在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的批示中,習近平同志指出:“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涉及羣衆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問題。”在2014年1月7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同志再次提到“法治思維”的問題。他明確要求,“黨既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也領導人民執行憲法法律,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黨委政法委要明確職能定位,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領導政法工作,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重要作用。”《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黨員幹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高級幹部尤其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
“法治思維”是相對於人治思維而言的。公務員樹立法治思維,就是要在世界觀、方法論的層次上真正地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運用法理思考問題、進行價值判斷,依據法律邏輯闡釋社會現象、校正社會觀念。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法律作爲強制性的社會規範,是處理國家與社會、國家與集體、國家與公民以及羣體與羣體、羣體與公民
、公民與公民關係的基本準則。當前,我們正處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堅時期、處於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階段,廣大公務員必須深刻認識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緊緊抓住法治這個社會治理根本手段,牢固樹立依法治理理念,善於運用法治思維謀劃、推進社會建設各項工作,善於運用法治方式研究、解決社會建設面臨的問題,從而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
2.樹立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它同人們的世界觀、倫理道德觀等有密切聯繫,具有強烈的階級性。法律意識是人們關於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心理和知識的總稱。主要包括:人們對法的產生、本質和作用以及發展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理解、解釋、態度和情緒,對自己和他人權利、義務的認識,對人們行爲的合法性的評價,以及人們關於法律的知識和修養等。廣大公務員只有樹立起相應的法律意識,自覺接受公開的社會監督和法律制約,公正執法才能落實,公平待人的實現纔有保障,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才能轉變爲現實。公務員只有樹立了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識、公正執法的法律服務意識和公開制約權力的法律責任意識,才能在依法治國方略指引下,在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過程中,使依法治國這個系統工程,通過基層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政府形象作用及全社會知法、懂法、依法辦事的法律秩序條件得以完成。
3.樹立規則意識
規則是一種由羣體共同設定並超越個人意願的行爲規定,或者說是規定出來讓大家遵守的做事規程和行動準則。規則是社會運行的基石,是現代社會良性發展的基本元素。
規則意識即是遵守這些制度或章程的良好態度和習慣,或者說規則意識實際上就是規則的意識化,也就是要使規則真正深入人心,形成一種自覺的意識,並轉換成自覺的行動。它至少應當包括這樣一些內容:承認規則、熟悉規則、理解規則、遵守規則、運用規則、維護規則等。規則意識要求廣大公務員在日常生活中,想問題、做事情,首先不應該看行爲的後果對自己是否有利,而需要看自己的行爲是否有法律的依據,是否爲法律所授權,或者是否爲法律所禁止。並且,不僅要看到法律的存在,而且還要自覺地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社會成員的規則意識越高,規則執行的代價就越低。規則意識同執行規則之間的關係密切。當廣大公務員都能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行爲
規則的時候,納稅人就可少花錢來維持龐大的執行、糾正規則的隊伍,就可以節約大量的資金用在發展生產、社會保障等方面。從這個層面上說,規則意識實際上也是生產力的一種體現。
4.樹立法制觀念
法制觀念是人們對現行法律所持的一種尊重、信賴並積極認同的態度,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在理性認識基礎上而產生的一種切身體驗,是對法的一種心悅誠服的感知和認同。因此,它直接決定人們的法律態度,也制約着人們的法律行爲。對於作爲行政執法的公務員而言,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秉公辦事,不僅需要法律知識,更需要法制觀念。如果沒有法制觀念的支撐,公務員就失去了對法律的尊重與信賴,儘管其有豐富的法律知識,有出色的辦事能力,但仍可能經受不住金錢與權勢的誘惑,會目中無法,以權謀私,徇私枉法。不少事實證明,那些執法犯法的公務人員之所以走上犯罪的深淵,往往不是因爲法律知識的匱乏,而是由於法制觀念的缺失。
公務員要樹立法制觀念,必須明確公務員履行職務不是代表個人,也不是代表某一集團,而是代表機關,代表一個部門;公務員必須根據自己所擔任的職務在職責權限範圍內進行公務活動;公務員在依法履行職務時,必須嚴格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辦事,不能自行其是;否則,不但不能受到保護,相反,如存在違法亂紀問題,還要被追究責任。
總之,法治思維、法律意識、規則意識和法制觀念是公務員遵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前提條件,只有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規則意識、法制觀念,提升法治思維能力,公務員纔能有依法履行職責、執行公務的自覺性。第一,公務員要樹立職權法定和權責統一的觀念。任何行政職權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須符合法律。權力來源於人民,國家機關和公務員理應承擔起與權力對等的責任,對人民負責;政府違法行使權力要承擔責任,違法不作爲也要承擔責任。第二,公務員要樹立法律權威的觀念。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帶頭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嚴格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有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不得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權亂法、以權廢法。第三,公務員要樹立依程序行政的觀念。在當前情況下,依法行政特別要樹立依程序行政的觀念,完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任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的行爲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