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務員創新能力的內涵
創新能力,即思想解放,視野開闊,與時俱進,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新勇氣;掌握創新方法、技能,培養創新思維方式;對新事物敏感,善於發現、扶植新生事物,總結新鮮經驗;善於分析新情況,提出新思路,解決新問題,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公務員的創新能力是公務員在社會實踐中進行創造性勞動的本領。其常態體現爲智力與知識和技能兩種形式。智力是第一層面的內容,是創新能力產生的前提條件;知識和技能是第二層面的內容,是公務員創新能力形成的實踐基礎。創新能力是智力的高級體現,是知識和技能創造性運用的結果。公務員創新能力既有一般創新能力的共性,也有相對於其他行業人員的創新能力的獨特性。公務員的創新能力就像是整個社會創新網絡結構的樞紐,這個系統的功能一旦被激活,它將釋放出難以估量的強大能量,使整個社會的創新潛能得到極大的提升和發揮,將對國家的建設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產生巨大推動作用。
公務員創新能力是各種能力的綜合,主要包括:觀念創新,用新的思路和改革的辦法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制度創新,探索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管理制度;政策創新,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制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擴大對外開放的政策;管理方式和方法創新,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社會化服務的要求,探索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管理方式和方法。
(本章完)